全网都在“挖呀挖”,翻唱算不算侵权?
2023-05-31 03:42:56 来源: 凯迪网
近期,针对短视频与网络直播领域的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广受关注。
“挖呀挖”系列视频中使用的歌曲是《小小花园》,这些短视频在平台成为现象级传播后,也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在质疑:翻唱者有没有获得这个作品的授权?
(相关资料图)
与此同时,以“AI孙燕姿”为代表的AI歌手场景,相关作品通过短视频平台迅速扩散,产生了千万级播放量。关于AI歌手是否存在侵权责任也引发了持续讨论。
近日,以“视频及直播领域中的数字音乐保护”为主题的第十九期财经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第十期《财经》商业治理沙龙在北京举行。会上,与会专家从侵权类型、侵权责任划分、AI音乐的应用现状、视听作品中专门创作音乐的著作权归属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与解读。
01
翻唱可能涉嫌音乐侵权
“短视频和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拉动网络视听行业市场的两股重要力量。”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李小莹如此总结。她的观点有两个最新数据可以佐证。
2023年3月底,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40亿,超过即时通讯(10.38亿),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其中,短视频用户的规模是10.12亿,它是网络视听领域的第一大应用;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是7.51亿,其是仅次于短视频的第二大应用。此外,2022年泛网络视听产业的市场规模为7274.4亿元,较2021年增长4.4%。其中,短视频领域市场规模为2928.3亿元,占比为40.3%,是产业增量的主要来源;其次是网络直播领域,市场规模为1249.6亿元,占比为17.2%。
李小莹表示,一方面是短视频和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另一方面是侵权问题多发,当前视频和直播领域涉及的音乐侵权隐患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翻唱歌曲;二是制作视频的配乐;三是在线录制视频的配乐。以网络直播形态为例,其常见场景有两类,第一类是表演性质的直播;第二类是实录性质的直播。这两种直播场景中,音乐的使用率很高。有些主播在直播的时候会有唱歌互动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主播所唱的歌曲通常并不是他们自己原创或者经过授权的作品。如果平台具有商业属性,这就涉及到音乐侵权问题。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侵权案例多发,一些主播对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漠视的情况。
李小莹称,具体而言,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制作过程当中,有些主播往往会使用一些未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进行播放和表演,具体呈现形式包括直接翻唱、播放原唱去伴舞、对歌曲改编后演唱。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到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等。
针对近期火爆的“挖呀挖”视频,李小莹表示,有人质疑该视频使用音乐的涉嫌侵权后,有关作品版权和授权地讨论仍在持续。通过评论区的留言可以看出,仍有为数不少的用户不理解,为什么翻唱一首歌曲还会侵权,大部分人只关注翻唱后的歌曲是否好听。这凸显出一个问题——短视频平台用户增长迅速,用户类型多样,但还有大量甚至大多数用户不会去关注短视频中音乐使用的问题。短视频中的音乐版权问题越发严重,这给行业监管和司法审判带来一些挑战。
李小莹强调:第一,视频平台用户只能使用视频平台所提供的经授权的音乐,而不能自行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并且用户采用平台所提供的音乐素材所制作的视频内容只能在该平台范围内使用;第二,当用户无法确定视频或直播中使用的音乐是否合法的时候,可以通过平台方提供的查验功能,来对音乐是否有授权进行进一步确认。在发生纠纷时,用户可以主张平台方承担兜底责任。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版权问题,财经E法梳理发现,近年来企业和行业都在积极探索。2021年9月,腾讯音乐旗下的酷狗音乐推出的“音速达引擎”正式上线,成为全国首个解决网络直播场景下音乐版权使用的服务系统。“音速达引擎”呈现给客户简洁明了的使用界面,并支持多平台一站式授权。主播通过“音速达引擎”小程序,只需四步,即可一分钟完成歌曲授权。
2022年7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的试行付酬标准》(下称《标准》)明确了付费的义务主体,包括使用录音制品的主播和平台方。这个标准首先是针对平台试行的,之后再由平台方和主播来协议分摊成本。
上述《标准》将直播间类型划分为:使用K歌+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单纯使用背景音乐的直播间和使用音乐的电商直播间,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
02
AI音乐尚处起步阶段
近期的音乐领域,除了“挖呀挖”视频爆红,以“AI孙燕姿”为代表的AI歌手同样冲上热搜,有关这一场景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同样需要重视。“AI歌手这种形态并不新鲜,用AI技术去作曲,在音乐领域开展已久。”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知名作曲家巩子晗这样概括AI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应用状况。
巩子晗表示,目前的AI音乐生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AI作曲,一是AI歌唱。AI作曲又分为基于规则生成和机器学习生成。针对基于规则生成,它的优势是算力比较小,成品产出比较快。但问题是,作品有时并不会完全基于规则生成,这是所有艺术类产出的作品的一个通病——在使用基于规则生成的作品时,用户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框架,但在实际运行时,每部作品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变动。音乐界运用AI去作曲时,呈现出来的也不会和平时日常创作的音乐完全一致。
巩子晗介绍,在AI作曲时,首先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音乐单独设计一套程序,比如流行风格、古典风格,而古典风格又分很多类型,例如浪漫主义、印象派等等。这就导致程序设计人员在前期的工作量巨大。最为关键的是,人的情感是无法量化的,它不是一些可以去套的数学公式,只能基于人类普遍的听觉习惯来设计程序逻辑。最后产生的结果就是AI所生成的音乐还是很难符合大众审美,”听上去很别扭,比如AI出来的一段名曲,有一部分听着很像,中间有一段明显不像,但又不知道哪抄来的”。巩子晗总结道,这种音乐作品其实是很不成熟的,也是基本无法应用的一个作品。
针对“AI孙燕姿”这一场景,巩子晗表示,这个场景可以称为换声演唱,现在在音乐界相关争论很多。就音乐本身的要素而言,男女的音高是不一样的,男女的音域也不同。比如,周杰伦的某首歌,换成孙燕姿唱,其实是换一个调了。只有被选中的歌曲正好符合孙燕姿的音调,音质才会比较好,但现实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这也是一些AI歌手生成的歌曲经常被人吐槽的主要原因。
结合近年来使用AI技术从事作曲的经验,巩子晗认为,人工智能的研发投入产出还是不平衡,大部分人工智能项目主要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AI技术运用于音乐创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03
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不容忽视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针对一些新型的音乐版权问题,《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目前视听作品的主要形式是网剧、网络电影等,这些作品或多或少会有专门创作的音乐,这些音乐的版权归属又该如何界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按照语义和字面意思,上述条款应理解为,电影或电视剧是一部完整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这部视听作品中新创作的音乐的词曲,作者只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和约定的创作劳动报酬权,对视听作品整体不享有著作权。
但是,这并不代表词曲作者因此丧失了其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来说,视听作品中的音乐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为这部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没有这部视听作品,就没有这个音乐;另一种就是使用了已经创作出的现有音乐。后一种情况的版权归属比较明确,但前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争议。一些音乐使用者想使用某影视剧中的音乐,只需要找到该影视剧的制片方获得许可即可,并不用向词曲作者寻求授权许可。
熊文聪表示,词曲作品完全可以被单独使用,词曲作者可以在他人单独使用其音乐作品和整体使用视听作品时都单独行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其享有的创作词曲的著作权不应被吸收、消灭。通俗来讲,词曲作者受邀为某影视剧专门创作了音乐,这首音乐不应因为在影视剧中已被使用,词曲作者就失去了著作权。有人想使用这首音乐,不应该只联络制片方寻求授权许可,也应该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
熊文聪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体现为有人整体使用了某部视听作品,即使其经过了制片方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但如果没有向词曲作者寻求授权许可和付费,这仍属于涉嫌侵犯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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