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2023-08-15 03:53:52 来源: 检察日报-理论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广度及深度有了更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而数字化革命的到来,为数字检察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是新时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契机。

数字检察的发展,重点在于通过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能力。首先,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监督理念转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数字检察的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数据整合是数字检察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及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外部数据两部分,要树立数据共享共用理念,做实数据治理、聚合、管理、应用。其次,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技术转型升级。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收集的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分析,可减少检察官的大量重复劳动,消除因主观性所带来的判断失误。一是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巡查及流程监督。通过算法技术加大执法司法监督力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一揽子”处理。二是加快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司法活动的全流程、智能化管控,打通数据障碍,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流程网上监督。三是搭建专业化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畅通数据收集渠道,构建监督模型,实现线索智能收集,案件精准办理。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导入及建模展开。通过归集管理海量数据,运用监督模型碰撞筛选异常数据,并运用调查核实、审查等方法查明关联事实。再次,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模式转型升级。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推进,推动法律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到类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作为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是运用大数据确定类案监督的关键因素。

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既需要事关全局的顶层设计,亦离不开考虑周详的实施路径,检察机关应立足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立足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目标,通盘考量其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特征,做实做细各项工作。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数字检察平台的建设及优化。应在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下,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数据。首先,要畅通政法机关之间数据的流通及共享渠道,依托大数据平台打破数据传输障碍,实现互联互通、互享互惠,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盲区。从个案办理中提炼、归纳、汇总类案普遍性规律,构建监督模型,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转变。其次,要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流通及共享渠道。数字检察建设有赖于数据的集成及线索收集,需要法院裁判数据、公安机关执法数据,及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行政机关的业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亦是数字检察建设外部数据的主要来源。再次,要畅通检察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流通及共享渠道。通过对企事业单位海量数据的类型化、行业化、区域化处理,可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利用大数据检索持续提高办案的精准度,检察机关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异常数据及可疑信息进行对比筛查,可以提高线索的成案率。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专业化队伍建设。首先,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数字化思维,提升数字运用能力。基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及检察长负责制的工作模式,检察长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意识,对数字检察具有较高水平的认知。其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树立数字思维、数据理念。着力培养更多既精通业务知识,又讲政治、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再次,要突出办案指引及应用普及。面向办案实践,及时总结、归纳各地已经成熟的数字检察典型案例,通过制定办案指引的方式引导检察人员运用数字化思维办理案件。适时将较为成熟的监督模型及数字化应用场景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对调查核实的持续优化。利用大数据有助于办案人员发现个案问题,在数据碰撞中筛选出类案线索,但对于线索的调查核实则依赖检察权的刚性行使。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审查、调查、侦查,数字检察为这三种方式的融合贯通提供了可能。首先,审查权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判断的权力。审查方式除了查询、调阅等程序性事项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分析研判、审查评估、听取意见等。数字化方式有助于克服审查方式的碎片化,使得法律监督不局限于个案或卷宗所反映的事实,覆盖执法司法全过程。其次,调查核实权主要包括查询、复制、询问等非强制性措施,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调查核实权皆有规定,但其体系性仍不健全,影响了调查核实的行使质效。数字检察有助于克服调查核实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再次,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对案件线索及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主要包括“直接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补充侦查权”三种形式。通过运用数字检察,可以真正实现侦查权“线索收集”“数据筛查”“调查核实”“跟踪反馈”的链条式发展。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版面编辑:张宁] [责任编辑: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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